代表委员说|高巍:打击跨境电诈需要法治破局


电信诈骗等跨境犯罪蔓延,如何才能通过执法合作,保障我国公民的合法权益?全国人大代表、云南大学社会科学处处长、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高巍3月11日在《中国日报》撰文指出,应通过澜湄合作框架和双边条约,建立区域跨境犯罪治理机制,加强多边和双边法律合作,确保打击跨境犯罪的有效性,保障犯罪嫌疑人和受害人的权益。

文章指出,妙瓦底等事件的出现,一方面说明电信诈骗等跨境犯罪具有复杂性和广泛性,另一方面也说明统筹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综合运用法律域外适用和区域法律合作的重要性。

电信诈骗等跨境犯罪屡禁不绝、多点出现,正是利用了主权国家之间法律、制度、观念的差异性,在差异性形成的法律留白之处或空隙之中,往往就是跨境犯罪的滋长空间。具体而言,导致跨境犯罪滋长的法律差异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法律观念上的差异。法律观念通常是指社会集体对于特定行为危害性以及治理目标的认知。法律观念属于集体记忆和社会心理的产物,与特定国家和社会的历史传统和文化特质有关。比如,东南亚部分国家可能对于诈骗行为的危害性认识不足,特别是行为人与受害人均为外国人的场合。还有,部分国家对于人口贩卖的理解也存在差别。第二,法律制度层面的差异。不同国家关于诈骗、人口贩卖、毒品走私的立法存在差异。有些国家和地区甚至对于外国人为受害人的诈骗情形不作为犯罪规定。在诈骗的行为方式设置上,因为诈骗行为与民间借贷、民事欺诈存在形式上的相似性,这也导致不同国家对于诈骗行为设置的犯罪圈不尽一致。第三,法律实施层面的差异。法律实施的具体路径、具体程序、保障机制,取决于不同国家的政治体制和权力运行模式,还取决于执法和司法人员的素质、能力、惯习。缅北地区,缅泰交界地区,在法律实施的保障机制上呈现出参差不齐的样态,各种政治势力犬牙交错,法律实施缺乏统一性和稳定性,这也导致特定区域跨境犯罪治理缺乏实效。

文章认为,电信诈骗等跨境犯罪的治理,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建立长效机制:

一、推进区域法律合作,构建跨境犯罪区域法律合作的协同机制。如可以通过澜湄合作框架,就特定类型的跨境犯罪治理签订多边条约。在多边条约的框架中,就相关国家在联合打击跨境犯罪中承担的具体义务和行动路径进行明确规定,特别是对各国应当采取的政治行动、相关法律制度进行具体规定,在特定跨境犯罪的法律评价方面,形成区域层面的普遍性和统一性。同时,对于跨境犯罪比较突出的区域,我国可与特定国家签订双边条约,就特定区域中的中国籍犯罪嫌疑人的惩罚或引渡,以及特定区域中的中国籍受害人的救助和保护等事项进行明确约定,确保犯罪行为能够得到链条式的打击,同时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二、健全我国法律的域外适用的实施机制。我国刑法在属地管辖之外,还规定了属人管辖、保护管辖等多种管辖模式,为我国刑事法律的域外适用奠定了制定法层面的基础。但是,要推进我国刑事法律的域外实施,还需要健全保障法律域外实施的具体机制。这就需要从域外适用我国法律的规范层面和现实层面入手:在规范层面,寻求我国法律与他国法律在管辖规定上的连接处和关联点,在不需要大规模修改法律的背景下,通过对不同国家立法间的连接点进行实质化的解释,拓展我国法律域外适用的规范依据。在现实层面,通过高层互访、战略合作协议、司法能力提升,提高我国地区影响力,形塑我国司法的公信力和认可度。

三、完善我国刑事诉讼中的涉外证据审查规则。在境外实施跨境犯罪的行为人被遣返回我国后,对其在境外实施的犯罪行为进行追诉时,要以我国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作为基本遵循。但是,这一类案件存在许多境外形成的证据,部分受害人甚至不是中国公民,这些境外形成的证据或境外的受害人,如何在我国现有证据规则体系中得到合法采纳,往往存在一定的争议。因此,有必要对我国现行的证据规则和证明规则进行完善,单独设置境外证据的接收、审查、认定规则,在坚持确实充分的基本要求的前提下,明确境外证据的证据资格、证明路径,更有力地实现我国刑事司法对跨境犯罪的全面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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